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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75号)


登记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1996年4月8日

  附件:

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首先向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银行基本帐号证明复印件或纳税专用帐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6.其他证明、资料。
  (二)开业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及发放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科“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时,发给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和收讫单,并辅导纳税人按规定填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收证审批
  税务登记科的“收证”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填写好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及按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后,在纳税人交来的收讫单上核对后签收盖章,并注明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随后,登记科的验证审批组须在当日内对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完毕,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划分征收区域分局,并在税务登记表里签署审批意见,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转给登记发证组。
  3.发送和留存
  登记底的登记发证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将一份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从“发证”窗口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收讫单”及营业执照来取证件),另外二份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征收分局到登记分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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