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93号 1996年4月24日)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务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等所使用的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专门台帐对收款收据的领、发、存及缴销情况进行登记。
二、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收款收据,其他收费均不得使用。
三、各地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补印计划,请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湘国税函(1995)195号)《关于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制。湖南省国税系统使用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由省国税局制定式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到指定的企业印制,地市以下国税机关无权自行印制。
第三条 计划。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地一年的使用数量,于当年10月底以前向省国税局申报下一年度票据领用计划,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使用。各级国税机关使用本收据的范围限于:收取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与此无关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缴销。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国税局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市、县(分局)国税局要逐级向上级主管机关编报《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领用存报表》。各地领用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一律向地(市)局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其存根联保留两年,经省国税局核准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