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我市外币利率管理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243号 1996年6月23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各金融机构在执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方面一度出现混乱现象,给正常的外币经营业务造成一些冲击,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现就维护外币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是深圳市外币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负责日常外币利率的调整和宣传工作。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根据授权公布的各种外币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市各国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二、深圳市各国内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利率可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公布的外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浮动:外币存款利率(港币除外)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最高上浮10%的幅度执行。港市存款利率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最高上浮20%的幅度执行;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最高上浮20%的幅度执行。
三、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对外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利率表发送市各国内金融机构,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确保外币存贷款利率政策在全市得以统一执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与经营外币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要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及其变动应及时抄送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和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