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规范我市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281号 1996年7月10日)
市各国内银行及邮政储蓄机构:
近来,我市一些银行陆续向社会发行了一批地方性银行卡,但由于品种繁多,功能各异,技术标准不一,已出现了“多而乱”的情况。为了规范发行,加强管理,推进我市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27号)精神,结合深圳市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行发展银行卡应遵循标准化、电子化、社会化的原则,并将发展的重点放在信用卡方面,积极开拓信用卡市场,充分利用信用卡功能,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对其他银行卡的开发应注重功能的多样化,尽量做到一卡多用。同时各行在开展银行卡业务中,应在收单、机具、信息和受卡等方面积极合作,为实现深圳市POS联网和ATM联网创造条件。
2、除信用卡的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各行发行其他银行卡,包括具有提款功能、消费功能和单项支付功能,但不能透支的银行卡(如加油卡,纳税卡等),银行和商业机构联合开发的联名储值卡等等,须一律报经我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各行向我行申报发行银行卡时,应同时提交发卡的可行性报告、发卡的章程或管理办法以及卡样等资料。
3、发行银行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与资产风险监管的有关要求;
(2)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3)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5)有必要的电信电脑设备;
4、各行发行银行卡,应按市技术监督局和我行认定的统一的技术标准制作和使用,并在制作前向我行提交有关技术标准的文字和图表等资料;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我行不予批准发行。
5、对未经我行审批但已公开发行的银行卡应立即进行一次清理,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清理情况报告我行,并按上述要求向我行补办报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经我行批准,可继续发行;达不到条件的,一律停止发行。本通知下发后,对仍违反规定擅自发行银行卡的,我行将严肃查处。
6、各发卡行须按月向我行报送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业务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