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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外国金融机构驻深代表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
外国金融机构驻深代表处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人银发[1996]282号 1996年7月23日)


市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目前,深圳已有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26家,其中银行代表处10家,保险公司代表处10家,证券公司代表处4家,综合性金融机构代表处2家。各代表处工作开展顺利,运作基本规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今年颁布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我行就加强外国金融机构驻深代表处的日常监管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只能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会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兼任的首席代表应予更换或考虑辞去其在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所任职务;首席代表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兼职的首席代表应辞去所兼职务。请有关代表处于l996年9月30日之前到我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或报我行备案。
  三、首席代表须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开深圳10天以上,l个月以内的,应口头报告我行;离开深圳1个月以上的,应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报我行备案,再次回到深圳,应及时通知我行。
  四、在正常工作日,代表处应至少有一人在岗值班,以方便工作联系。在岗值班人员应有授权处理有关公务的职责。
  五、代表处所代表的金融机构若发生《管理办法》15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代表处应在其外国金融机构公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我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代表处应向我行提交季度大事记录;每年度结束后2月内,代表处应向我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上报所代表的金融机构年报。重大事项可另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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