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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出口
企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179号 1996年7月23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于1996年8月30日前对外贸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外贸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时,应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省外经贸委转发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述所持证明需附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办完登记后,原件退出口企业。
  二、长沙地区的外贸出口企业,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登记证;其他地市的外贸出口企业,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办理退税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按《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湘国税发(1995)024号)办理。各地、州、市局及省局涉外分局批准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后,应将其登记证一份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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