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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
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283号 1996年6月11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105号《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应按‘电话机安装’业务计征营业税。”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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