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月非生产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某月实现的全部增值税额×(1-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比例)×3%
3.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上年生产性收入上年总收入×100%年度终了后,本年生产性收入占本年总收入的比例,与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存在差异的,不再办理专项资金的退还或补缴手续,本年生产性收入占本年总收入的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划分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和非生产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的依据。
四、对于因误收、申报、汇算清缴、查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多缴专项资金的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退税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交计财部门办理退款。如果多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采取抵缴当期或下期应缴税金方式的,多缴的专项资金也采取抵缴方式,不予办理退款。
五、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一)上解单位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1.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的装订
上解单位专项资金核算原始凭证包括:专项资金缴款书和退还书报查联、退款清单、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视同待处理损失税金办理)报批文书和批复文书等。原始凭证应按月装订成册。
①将专项缴款书报查联作征解凭证分六类装订成册,即分为随生产性行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和随非生产性行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共六类。按月填制“专项资金原始凭证汇总单”。
②多缴应退还的专项资金。上解单位按月向入库单位上报一式二份“退款清单”,入库单位审核办理退款后在“退款清单”上签章,其中一份,连同专用退还书报查联一并退还上解单位作退款凭证。
2.登记簿的设置与登记
上解单位应设置上解专项资金登记簿、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
①上解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三栏式帐页,按汇总单和退款清单的明细分类情况登帐,借方登记上解数,贷方登记退还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上解净额。
②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三栏式帐页,借方登记待处理损失数,贷方按批复意见登记处理数,余额在借方。年末余额应结转下年度处理。
③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采用三栏式帐页,借方登记损失核销数,贷方无发生额,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加上期月末余额即为累计核销数。
④上解单位专项资金月报表的编制。
上解单位使用省局统一制发的专项资金月报表,但只填列其中“已缴专项资金”栏。“已缴专项资金”按“上解专项资金登记簿”的“上解净额”填列。此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报入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