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湖南省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173号 1996年6月16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16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国税系统代征“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征管。征收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省局将按各级国税机关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来考核专项资金完成情况。省局决定,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税政二处和计财处共同进行管理,税政二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解释和征收管理工作,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票证、经费管理工作。县、市(城市分局)及征收分局要增配专职人员,地州市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
二、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凡本省境内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湘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临时经营纳税人等),按其应纳税额附征专项资金,在入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专项资金。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纳税人,对其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不附征专项资金;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即征即退;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纳税人,其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应先征收,再由税务部门根据返还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行业性质的界定
(一)生产性行业包括:主营业务为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
(二)非生产性行业包括:主营业务为从事商品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及按临时经营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对既有生产性业务收入,又有非生产性业务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性质的收入,按规定的征收比例分别征收专项资金;对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月生产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某月实现的全部增值税额×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比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