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外管[1996]77号 1996年4月29日)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6]汇办发字第2号《关于印发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从三月一日起开始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试点。两个月来已对我市外商企业实行换发《外汇登记证》,区分帐户和核定结算帐户最高金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为了严格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规范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现根据总局有关外汇帐户的规定,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分为基本帐户(我局称为结算帐户,下同)和专用帐户,所有帐户的开立或已有帐户的使用都须有我局开出的“开户通知单”。从五月一日开始,凡未到我局换领新的《外汇登记证》、申报帐户并核定限额,以及未通过96年外汇年检的企业,开立银行必须暂停其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切外汇支出需逐笔经我局审批。同时督促企业在五月一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补办有关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实行限额管理,当帐户余额超出所核限额时,开户银行要通知企业在5天内对超出部分办理结汇。逾期未办的,开户银行应该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外资管理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要严格限定资金性质。来源于外方股东投资的要进入“资本金专户”;国内银行发放的贷款要进入“贷款专户”;国外企业及银行的贷款进入“外债专户”;用于偿还国内贷款和外债进入“还本付息专户”。企业的外汇专用帐户,我局在开户通知单中都注有明确的收支范围。
四、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各银行必须查验我局开出的“异地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单”并按通知单具体内容,给予开立有关帐户。帐户到期后二十天内须办理帐户续期手续,否则停止帐户使用。
五、完成并通过96年外汇年检的企业,我局在该企业新的《外汇登记证》年检记录栏中,盖有“年检合格”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或宝安支局)业务章”。盖有“年检不合格章”的企业,其外汇帐户的一切支出须逐笔到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