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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6]103号 1996年5月15日)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永国税函(1996)1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汽车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七三一九工厂生产销售的汽车应以其销售汽车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销售汽车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包括汽车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汽车备件和工具。对说明书之外的配件销售或售车后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不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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