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55号 1996年5月17日)
各分局: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原则是“属地征收”。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