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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和退还书式样的通知

  (11)手工开票填写“实缴金额”小写栏时,实缴金额小于最高位数栏的位数时应填写“¥”以示封顶;填写“金额合计”栏时,必须大写,高位数空位时应用“×”符号封顶,填写的金额某一位数为“0”时应填写“零”字样。计算机开票的,应顶格打印。金额小写与大写要一致。
  (12)缴款单位(人)盖章:缴款人(包括税务机关、代征单位汇总缴纳)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的各联应按规定使用银行预留鉴章;采用现金缴纳方式的各联应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税务专管员、代征人员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时由个人签章。
  (13)税务机关盖章:各联应盖有直接征收专项资金的征收机关的“专项资金专用章”(办理退款业务时不得使用本章,应使用税务机关在开户银行专用帐户的预留印鉴)。
  (14)专项资金专用章的形状、字体、征收机关名称、章号“征税专用章”相同,将“征税专用章”字样改为“专项资金专用章”。
  (15)专项资金专用章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除本机关留底归档备查外,同时报地、州、市局备案存查。
  (16)专项资金专用章只准用于征收专项资金时使用。
  (17)备注:填写除上述填票说明外的与征收专项资金业务相关的其他内容,如以现金或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现金”字样。
  8.本缴款书由缴款单位(人)自行填开时,征收机关应负责做好填票业务的辅导工作。
  六、专用退还书的使用
  1.本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从银行办理专项资金退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税收计会部门办理。本退还书的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退还书各联作用及颜色为:
  第一联 (报查)退款银行盖章后退签发机关作退款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付款凭证)由退款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 (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 (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盖章后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 (付帐通知)由银行盖章后退签发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3.本退还书每一联上方台头统一为“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第四联台头中央套印“票证监制章”。
  4.本退还书各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
  5.本退还书“签发机关盖章”栏应使用税务机关在开户银行专用帐户的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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