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和退还书式样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146号 1996年6月6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16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和“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以下简称专用退还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缴款书和退还书尺寸统一为13cm×18.5cm,缴款书为六联单,退还书为五联单。
二、专用缴款书和退还书除作为征纳凭证外即由缴款人收执的缴款凭证(或收帐通知)和税务机关收执的收款凭证(或退款凭证),同时作为缴款人和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包括信用社)的银行结算凭证。
三、专用缴款书和专用退还书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四、全省所属税务机关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划缴专项资金以外的向省财政厅划缴专项资金及存款利息时应使用银行结算凭证,不使用专用缴款书。
五、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1.本缴款书是缴款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现金专项资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2.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用于手工开票的可在"实缴金额"栏中增加金额分位线,在"金额合计"栏中可增加金额大写字样。
3.本缴款书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 (收据)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缴款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 (收款凭证)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 (回执)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 (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征解凭证(白纸紫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