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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
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05号 1996年6月20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称:“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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