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
湖南公司、国营建南机器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100号 1996年7月2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5号)精神,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湖南公司、国营建南机器厂属长城集团资产100% 控股的成员企业,1996、1997年继续由长城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长城集团 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转告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湘国税函(1996)034号)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