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烟检查员职责:
(1)学习、掌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2)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业务培训;
(3)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知识;
(4)对违反《规定》第九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吸烟者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禁烟检查员对所在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有权劝其立即停止吸烟并处5元罚款。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卫生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者,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的处罚;
(二)对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者,可处以800—1000元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第七条第(四)项者,可处以1000—1500元罚款;
(四)经处罚后仍无改进并拒绝禁止吸烟监督者,可处以1500—3000元罚款,责令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区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处罚的款项上交市、区财政。
第十条 对拒绝、阻挠、谩骂、殴打禁烟监督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当事者,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法人代表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和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