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汕头市卫生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规定》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
特区范围内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执法部门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包括卫生防疫、劳动卫生监察、医政、药政、卫生检疫等)均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按分级管理原则,依照卫生部门的分工,负责本《规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挑选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身体健康的人员若干名,组成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督查小组。聘任2名以上的禁烟检查员,报同级卫生防疫部门审批备案,并接受培训,按《规定》负责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烟检查员在上岗时,应佩带统一的禁烟检查员证;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禁烟检查员者,须及时将检查员证缴交所在市和区卫生防疫部门注销,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共场所禁烟监督员和检查员职责:
1、禁烟监督员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实行监督、检查、指导;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知识;
(3)对各单位禁烟检查员进行培训;
(4)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单位提出处罚建议,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执法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并出具监督员证;
(6)执行卫生监督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