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
企业粮食加工减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315号 1996年6月13日)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粮食加工的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经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