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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减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
企业粮食加工减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315号 1996年6月13日)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粮食加工的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经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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