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对
保险业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291号 1996年7月25日)
市各国内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风险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行决定对我市保险机构有关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和内容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
市各国内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1、业务统计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年终附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以上各表的有关附表
二、上报资料的汇总方式
各保险公司报送上述资料,必须是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报表;兼营本外币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上述资料应按本市及本外币合并报表分别填报。
三、上报资料的时间
为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资料收集从1995年12月开始。各公司应于本文收到之日起的二十天内补报以前应报送的报表。今后,各保险公司除财务状况变动表按年上报外,其他资料均按月报。同时,各公司要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分别按季、半年和年度写出分析报告,一并上报我行。
上述报表应于月后1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于月后30日)内,分析报告于季后3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银行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