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对保险业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对
保险业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291号 1996年7月25日)


市各国内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风险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行决定对我市保险机构有关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和内容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
  市各国内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1、业务统计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年终附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以上各表的有关附表
  二、上报资料的汇总方式
  各保险公司报送上述资料,必须是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报表;兼营本外币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上述资料应按本市及本外币合并报表分别填报。
  三、上报资料的时间
  为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资料收集从1995年12月开始。各公司应于本文收到之日起的二十天内补报以前应报送的报表。今后,各保险公司除财务状况变动表按年上报外,其他资料均按月报。同时,各公司要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分别按季、半年和年度写出分析报告,一并上报我行。
  上述报表应于月后1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于月后30日)内,分析报告于季后3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银行保险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