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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
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280号 1996年6月11日)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检查一发[1996]30号《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项第5款有关“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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