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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使用等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重申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使用等规定的通知
(深外管[1996]125号 1996年6月18日)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来许多银行和企业前来咨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立及使用问题,在此,我局就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立及使用的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1、从5月30日起,凡未经我局登记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即没有我局出具“开户通知单”的帐户,一律暂停支付,该帐户只可收不可支,一切支付(包括兑换成人民币、转入有“开户通知单”帐户)均须逐笔到我局外资处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须经我局许可,持我局出具的“开户通知单”才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在收到我局“开户通知单”后,在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帐户记录栏中盖章。企业原有帐户的申报及重新确认,要按照此程序办理。如企业和银行违反该程序,一经查出,我局将追究企业和银行的责任。
  3、异地企业在深圳开户,各银行必须查验有无我局开出的“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单”。无“通知单”或“通知单”所注明期限到期的,一律不予办理开户及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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