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62号 1996年7月4日)


各分局:
  为规范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市局有关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现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和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处罚规定
  1.凡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必须按规定补征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纳税人补缴1995年以前车船使用税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罚款最低限额为200元,最局限额为2000元。
  3.纳税人在7月31日前补缴1996年上半年车船使用税的,个人的车船暂缓处罚;单位的车船从逾期申报之日起按次(以一次申报为一次)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