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必须凭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批印通知单》方可接洽承印发票业务,严格按通知单上的式样、规格、数量、质量、时间以及其他要求印刷、交货,做到服务质量好,印刷质量高,交货及时,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如需调整普通发票印刷价格,要事先征得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同意。
第七条 每批普通发票出厂前,承印厂应及时向所在地、州、市国税机关或地市委托代管的县、市国税机关报告,按要求封角、打包、入库、移送,并与各地、州、市国税机关或地、市委托代管的县、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普通发票承印厂不得直接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普通发票印刷业务,结算普通发票印刷工本费。
第八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刷普通发票的。
2未按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监制章、专用水印纸、防伪油墨、发票成品的。
普通发票承印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国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的。
2倒卖发票及发票防伪用品的。
3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
普通发票承印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普通发票承印资格。
1未按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样本、保管、销毁发票清样、发票的边角余料和作废的防伪油墨的。
2泄漏普通发票印刷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发票机密的。
3不讲信誉,未按规定及时供货或服务质量差的。
4由于印刷质量差,国税机关以及用票人反映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