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6]020号 1996年9月25日)
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以及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选定普通发票承印厂,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三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在取得承印资格后,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的生产、保管、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并根据发票印刷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普通发票印刷工作跟单、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普通发票印刷业务,专人掌握普通发票印刷技术和有关机密内容,专人负责普通发票排版、印刷下料、打样、校稿、装订、检验、监印、废品及边角余料的销毁,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专用水印纸、防伪油墨、成品、半成品;有专门的普通发票承印车间和班组,有专用的库房,并按期报送《承印普通发票月报表》,配合国税机关对普通发票印刷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普通发票承印厂在确定业务员、监印员、保密员、保管员、排版员、承印车间和班组负责人时,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负责有关印制管理工作,并向所在地、州、市国税机关填报《承印普通发票人员基本情况表》,各地国税机关应协助承印厂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发现不合格的,承印厂家应根据条件更换人员,同时,将更换人员情况填表报各地、州、市国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