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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27号 1997年9月22日)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劳务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为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面试、政审、办理出国护照、负责接送劳工、办理出入境手续等的收费,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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