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本公司保单的管理,不得将空白有效保单交由保险经纪人出单。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将收到的保费按时划给保险公司,不得超时扣留。
四、加强对保险展业人员和保险代理人员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凡欲从事保险展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保险业务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持聘用公司颁发的保险展业证或保险代理证后,方可正式在深圳市从事保险展业活动,在深圳市从事保险展业活动的保险业务员必须严格执行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
五、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代理的管理。
(一)各银行必须对本单位的银行兼职保险代理人进行一次清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必须立即予以撤消。各银行兼职保险代理人必须按规定领取保险代理证后方可上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请各行于十月三十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我行。
(二)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过去拟定的保险代理协议进行重新规范。保险代理协议要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代理手续费标准、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将代理协议报我行备案。对银行的兼职保险代理人我行于一九九七年一季度统一进行资格考试。
(三)各银行必须加强对本单位的兼职保险代理的管理,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制定本单位兼职保险代理的内部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帐户,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必须入银行大帐。
(四)各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兼业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且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直接划至银行指定帐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银行信贷员本人。
六、对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