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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510号 1996年9月15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人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不论属于哪一个纳税年度的超税负退税收入,均应并入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退税当年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说;如果退税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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