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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565号 1996年10月16日)


各分局:
  一、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用以偿还债务属销售不动产行为,纳税人是被拍卖的不动产所有人(债务人)。因此,对拍卖成交额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按照《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点,‘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的规定,请你们与有关拍卖机构办理有关委托代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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