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深人银发[1996]344号 1996年8月28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发[1996]144号文《
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存款利率方面
1、各国内金融机构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
《通知》规定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可在
《通知》规定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为5%。
2、城乡居民的企业、事业单位整存整取一个月期存款年利率调整为2.70%;二个月期存款年利率调整为3.06%;九个月期存款年利率调整为6.66%。
3、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是指存入时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提前通知至少不少于7天)。其利率按此次利率调整后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打六五折执行。具体的年利率:一个月及一个月以下1.980%,二个月2.052%,三个月2.169%,四个月2.610%,五个月3.060%,六个月3.510%,七个月3.744%,八个月4.O23%,九个月4.329%,十个月4.482%,十一个月4.644%,一年4.851%,二年5.148%,三年5.382%,五年5.850%。各行原来已开办的“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如果与上述原则不符,接本通知后,应停止办理;对原已办理尚未到期的,可按原来办法处理,直至到期为止。
4、单位协定存款利率(金额l00万元以上且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的10%。
5、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调整为8.28%。
6、邮政转存款利率另行通知。
二、贷款利率方面
1、关于住房按揭贷款计息问题。凡此次利率调整日(8月23日)以前发生的住房按揭贷款,仍按原订合同执行;从此次利率调整之日起,在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同期限调低一个档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银行再根据当时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客户重新确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