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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
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湘财[1996]257号 1996年10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关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00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财政部对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第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的“项”级科目重新予以设置。新设置的“项”级科目为:第1项“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第2项“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第3项“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4项“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5项“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第7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1、外商投资海上石油企业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分别以“外商投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省、地、州、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作为各级预算收入,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按级次就地缴入国库。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按中方各自投资比例或合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各级预算收入,以“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4、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地、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方各自的投资比例或合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各级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分别作为省级和地、市、县级收入,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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