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如何运用法律依据、调查取证的要求、处罚程序等较以往作了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关系到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引发复议、诉讼时,关系到具体处罚行为能否得到上级国税机关、人民法院的维持,国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一)关于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目前,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单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法,全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有时,省局及省以下的国税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成为了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可按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下达处罚决定时,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处罚的条款,而不得再行引用法律效力在规章以下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省及省以下国税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处罚的规定。
(二)关于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就调查取证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要求与税法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大体一致。根据目前税收执法的特点,省局强调,一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或者应当退出对该案的调查,二是通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搞以罚代刑。同时,对目前税检部门移送到国税部门应当给予罚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的国税机关应按《
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对违法行为重新调查,不得直接依据税检部门的调查结论径行作出罚款决定。
(三)关于陈述、申辩制度。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申辩,是《
行政处罚法》赋予接受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国税机关在执行这一制度时,要求:①调查终结后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②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须向其逐一出示,物证由其辨认,书证由其核阅,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证据的意见;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对整个陈述、申辨过程必须作好完整的书面记录,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章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