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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212号 1996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将对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见附件),对各地税务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要求。为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局就该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的新要求作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予执行。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该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行政处罚制度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它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规范之中,各制度零散而不统一,《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准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国税机关是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国家税法的重要职责,对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国税机关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保障国家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为国税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对税收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该法的实施,对各级国税机关来说,关系十分密切,意义十分重大,省局要求各地抓住《行政处罚法》实施这一契机,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提高全体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把依法治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提高认识,明确意义的基础上,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抓好学习和培训。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作执法表率。要采取以会代训,结合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力争在10月1日前将所有干部轮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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