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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634号 1996年11月15日)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6]305号《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82号文已作规定。对这类企业,如果兴办当年已经投产,则无论其当年是否实际收到工缴费收入,都应按原规定处理,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未办理免税手续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回,实际免税年限顺延计算;如果兴办当年因故没有投产,企业实际投产年度在1993年以后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现行规定给予“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但对以前已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不可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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