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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机构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

  第十一条 订约单位若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违约单位愿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并由同业公会将处罚决定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由金融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订约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各网点的管理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深圳市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三条 订约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实行一定奖励。举报电话:3231550 3363698--11677(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投诉调查部)。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1996年9月10日起生效。
  订约单位: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证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

(机动车辆保险)


  为维护深圳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市各保险机构经过认真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险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及其解释。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的附加险条款和费率及其解释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后实行,不得随意另立条款和变更条款内容。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内容、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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