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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机构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险市场竞争和保险业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二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深圳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的新保险险种和附加条款,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深圳地区寿险统一条款及费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四条 订约单位在受理团体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标准: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还本业务的手续费不得高于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折算成的实收保费的5%;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还本保险业务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的3.5%;一年期伤害(非还本)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的5%。
  第五条 订约单位一律废止为吸引客户而设立的各种名目的退费,禁止给付安全奖。
  第六条 订约单位在设计一年期以上的深圳地区的个人寿险条款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标准:费率计算中基准利率的统一;生命表的统一;佣金标准的统一。
  第七条订约单位不得与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
  第八条 订约单位在出具寿险保单时必须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单费率栏打印或填写“按约定”字样。
  第九条 订约单位支付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代理手续费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标准:一年期伤害保险(非还本)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保费的10%,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还本业务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折算成的实收保费的10%,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还本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的4.5%,个人寿险的代理手续费属趸交的不得超过趸交保费的4%。
  第十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寿险经营违约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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