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订约单位不得将非水险保单和保费收据交由保险经纪人出单。
第七条 订约单位在出具非水险保单时必须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单费率栏打印或填写“按约定”字样。
第八条 订约单位不得与无合法资格及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
第九条 订约单位若违反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违约单位愿根据《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保险经营违约处罚办法》接受处罚。
第十条 订约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网点的管理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深圳市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在深圳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订约单位有责任报请金融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在深圳地区发生的财产保险业务适用于本公约。
第十三条 订约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实行一定奖励。举报电话:3231550 3363698--11677(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投诉调查部)。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1996年9月10日起生效。
订约单位: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香港民安保险有际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证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九六年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
(人寿保险)
为维护深圳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市各保险机构经过认真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