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险机构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促进深圳保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直接领导下,经深圳市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现予公布,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
(财产保险)
为维护深圳地区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市保险机构经过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深圳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的新保险险种,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深圳地区财产保险统一条款及费率》,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四条 订约单位必须统一执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各种费用给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更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以外的佣金或回扣。专业保险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的最高给付标准为保费的15%,兼业保险代理和个人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最高给付标准为5%。
第五条 订约单位不得以超标准给付无赔款退费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争揽业务。无赔款退费不得提前给付,给付标准为上期保费或本期保费的10%,以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