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
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240号 1996年9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水平,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明确由税政二处系统负责的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征管处系统负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0月1日起,全省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管理工作由征管处系统负责,各地、州、市、县、分局在10月20日以前要认真做好移交、接管工作。税政二处系统在工作交接前,要做好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统一移交,以确保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性、连贯性。工作职责调整后,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管理的有关人员相应调整到征管部门。各地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人员不足的要补充、充实。
二、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的征管。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精神,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及时掌握大户的税源情况,加强大户税收征管力度,勤征细管,堵塞个体税收征管的漏洞,把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