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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问承包(租)车辆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向承包(租)车辆
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657号 1996年11月24日)


检查二分局:
  你局深地税二发[1996]48号《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向承包(租)车辆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应否计征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我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承包(租)经营方式,向承包(租)车辆司机收取的承包(租)费收入征税问题,应按深地税发[1996]626号《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即:
  1.出租汽车公司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公司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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