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
(1996年10月23日 深国资委[1996]5号)
第一条 为贯彻《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发(1996)9号),建立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正常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国资办要积极支持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通过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关系,各管理机构应自觉执行各种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发放制度。
市国资办负责向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时转发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问题的通报制度。
(一)市国资办向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时通报下列重要情况:
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2.市国资办有关工作情况;
3.各省、市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营机制改革的新思路、经验和教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