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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嵩山少林寺武僧团来深演出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嵩山
少林寺武僧团来深演出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625号 1996年11月13日)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深圳办事处:
你处《关于申请嵩山少林寺武僧团来深演出给予免税待遇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
六条
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我局无权给予免税照顾。因此,嵩山少林寺武僧团来深演出所获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的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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