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97年1月份办理劳务暂住证手续仍按1996年的规定办理。从1997年2月份开始,劳务暂住证实行全年顺延式办理和年检制度;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从劳动部门审核盖章之月算起(例如1997年2月1日至1998年1月31日止)。
(三)《深圳特区暂住人员登记表》改称为《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劳动部门、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各一份,每份均须贴相片及加盖公章,并在其中一份表背面贴上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从1997年2月开始启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填写要求,如实准确填写,以避免因资料不齐电脑无法录入,延误办证时间(填表有关数据代码统一印制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上)。
(四)深圳市暂住人口管理费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劳务工时间和人数交纳(每人每年300元),并按劳务工暂住地派出所分别开票。发票第二联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两个月。
六、办理劳务工手续时间。
1997年2月份开始实行全年顺延式办理1997年度劳务用工手续。
1997年2月7日至1997年3月6日,市、区劳动局及计划单列单位暂停受理新增外省劳务工指标申请。在此期间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外省劳务工。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指标
1.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劳务工指标,应出示《营业执照》正本(或附本)并附复印件,领取《指标登记本》。
2.递交《指标登记本》审批指标,凭指标招用劳务工。
(二)购买资料、表格
按劳务工人数购买《劳务工就业证》、领取《暂住人口登记表》和《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
(三)填写资料
1.填写《劳务工就业证》,贴相片,附贴《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年检标志,单位盖章。
2.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3.填写《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
(四)交款
1.凭《指标登记本》开具交款通知书,到财政局、银行设点处办理交款手续。
2.收费标准,按劳务工人数和上岗时间计算,每人每年300元。
(五)审核盖章
备齐如下资料:1.《指标登记本》;2.交纳暂住人员管理费凭证;3.《劳务工就业证》(每人一本);4.《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5.《办理劳务工手续统计表》;6.其他规定查验证件。
更换人员:持更换人员双方《暂住人口登记表》(已办人一份,新办人三份)和1、3、6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