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686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处室、各分局:
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称: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用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市局意见,对企业未设住房周转金且其取得的房租已纳入所得税计税范围的,其职工宿舍维修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