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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9号 1997年1月13日)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深府办[1996]46号文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银行各支行、保险公司各经营部、邮电部门各支局)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改集中汇缴为属地征收,具体措施是:
  上述企业的总机构只负责扣缴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则履行扣缴本级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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