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新区管委会高科技项目用地及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0日高新区管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项目用地,确保高新区的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汕头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内项目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项目用地原则上只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能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高新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工程验收;负责高新区内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及房产收费。
其收费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项目用地的地块上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高新区管委会保护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及房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执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五条 企业或个人,因开发高科技项目需要,可以有偿使用高新区内的项目用地;因施工、生产需要也可以有偿临时使用高新区内的项目用地。
第六条 需要使用高新区内项目用地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交高科技项目立项批准书、用地申请书、用地可行性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报。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在接到高新区管委会《高科技厂房建设委托书》后,应着手进行前期工程建设扩大初步设计,并在完成后送交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批。一个月内,同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签订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非农用地建设许可证》。半年内办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可处以收回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