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3号 1997年1月27日)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0月24日发布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市局于1996年11月15日以深地税发[1996]635号文作了转发。对对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征管是一项细致重要的工作,随着我市港口建设的发展,此类业务将越来越多,希望有关分局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
《办法》,做好外国公司船舶收入的税收征管工作。为贯彻执行好
《办法》,现结合深圳特区税收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第
四条所列计征率为4.65%,接深圳特区现行税率,改为3.78%,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0.03%,所得税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