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3号 1997年1月27日)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0月24日发布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局于1996年11月15日以深地税发[1996]635号文作了转发。对对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征管是一项细致重要的工作,随着我市港口建设的发展,此类业务将越来越多,希望有关分局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做好外国公司船舶收入的税收征管工作。为贯彻执行好《办法》,现结合深圳特区税收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四条所列计征率为4.65%,接深圳特区现行税率,改为3.78%,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0.03%,所得税0.75%。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