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管理若干权限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621号 1996年11月8日)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健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现对发票领购、发票印制、发票违章处理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购审批权限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面额在十万位以下(含十万位)由发票科科长(或征收所所长)审批;面额在百万位以上(含百万位)须经主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
纳税人以旧换新领购发票,面额在十万位以下(含十万位)直接由门面供应,面额在百万位以上(含百万位)须经发票科长(或征收所所长)审批。
二、印制发票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印制发票面额在万位以下(含万位)由发票科长审批;面额在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由主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送主管业务分局长审批;企业申请印制发票,无论面额大小,一律须报经市局发票处最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