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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任职条件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 深住〔1996〕120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上新台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主任的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积极、热情,责任心强,能立足本职岗位,有敬业爱业精神;
  (二)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
  二、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管理处主任:
  (一)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住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
  (二)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主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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