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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税务登记证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发票、税务登记证财务核算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03号 1997年2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严格监督机制,及时做好各项往来货款的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就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费的财务核算实行省、地、县三级核算,省局征管处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省局湘国税函(1996)096号文件规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认真做好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仍由同级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所负责本级资金收支财务核算、会计记帐和报表编制。
  二、各级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所要严格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普通发票工本管理费、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实行专户存取、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鉴于各地在发票款项结算中资金周转困难的实际情况,省局拟根据各地现有实际库存专用发票的资金周转量、纳税人户数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核定一定数额周转金,核拨到各地、州、市,再由地、州、市核拨到县、市。具体数额另行通知。周转金主要用于发票领购、印制及税务登记证印制、购领费用的垫付和资金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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